行政處置
文件節點:
啟動稽查與行政裁罰
調查報告記載7月1日查核、要求停止相關產品製造販售與追查回收;7月7日市府另公布行政裁罰。
行政處置不是法院有罪判決;後續救濟及最終執行結果尚未完整核對。
整理:食安觀察 · 內容更新:2026-10-22
歷史事件 · 來源與範圍見各節點
事件不只有一個「發現日」。檢驗異常、業者通知上游、向主管機關通報,以及政府處置,各有自己的時間與證據。
本頁限於已核對文件的歷史節點。以下呈現已讀來源的節點與範圍;完整事件資料、其他訴訟及現行制度仍待查核。
事件後來怎麼了
各軌時間不同;保留原公告時點,未取得完整原件的部分不補成今天的確定狀態。
本區核對:2026-10-22;各軌只到下列文件節點,不是即時狀態或全部程序已結束。
行政處置
文件節點:
調查報告記載7月1日查核、要求停止相關產品製造販售與追查回收;7月7日市府另公布行政裁罰。
行政處置不是法院有罪判決;後續救濟及最終執行結果尚未完整核對。
產品與回收
文件節點:
公告列19批可重新上架、7批不合格、1批外銷無留樣、3批未出貨但留置管制。完整分類圖在下方。
不能把無留樣當檢驗不合格;要求銷毀不等於已完成逐批銷毀,這也不是今日品牌安全名單。
司法程序
文件節點:
8月18日地檢署新聞稿公告起訴4家公司及15人;10月8日中央社另報導4人交保等替代措施。後者仍是新聞報導節點。
未取得10月原裁定或實體罪責判決。起訴與交保都不能當作有罪、無罪或全部案件終結。
下列批號來自7月20日檢驗公告;只是當時檢體追溯指向,不表示所有同公司產品、現在產品或每個下游品牌都違規。
只列下方來源明列的2個原油批號,不是全部30批清單,也不是市售商品名單。查詢只在瀏覽器比對,不送出或記錄。
手機可左右滑動表格,查看完整說明與來源。
| 原油批號 | 公告能說明什麼 | 這裡還缺什麼 | 來源 |
|---|---|---|---|
313-1150408 | 公告列上游與終端不合格檢體指向的兩個原油批號之一。 | 未取得此原油與每項市售食品包裝批號的完整對照、逐項回收與銷毀結果。 | 中聯油脂逐批檢驗結果公告 |
315-1150413 | 公告列上游與終端不合格檢體指向的兩個原油批號之一。 | 未取得此原油與每項市售食品包裝批號的完整對照、逐項回收與銷毀結果。 | 中聯油脂逐批檢驗結果公告 |
沒有命中不代表食品安全。原油批號不等於下游食品的包裝批號;未取得對照表時,不能自行把兩者連起來。
依7月21日現場巡檢順序整理。這是調查走過的環節,不是已證實的污染生成路徑;不能從箭頭判定污染在哪一步產生。
按資料所指日期排列;等距節點不代表時間長短。通知上游不等於通報政府。
7/27調查報告回溯記載;這不是主管機關已接報的日期。
調查報告記載第三方複驗確認異常。
市府公告寫南僑當天通知福壽;調查報告另寫中聯當天接獲通知,不能自動視為同一份通知。
這個日期與後來調查報告的中聯6/10接獲通知並列,差異待核對。
兩份官方資料均記載6/30通報;通知上游與通報政府不同。
依調查報告背景說明,並啟動流向追查、回收與下架。
是市府當日的行政處置,不是法院有罪判決。
以下整理7月27日報告的發現與限制,不是法院對罪責的認定。
報告記錄的缺失
混艙入槽讓原料難以追到特定生產者;樣品缺桶槽編號、採樣代表性不足,也讓檢驗結果難以完整接回原料。
核對位置:PDF第12頁,三、黃豆溯源;PDF第18–19頁,五、檢驗監測/抽樣計畫
調查的推論
報告比對不同來源、船批與檢驗結果後,認為特定原料風險較高。「熱損粒」是受熱而變色、受損的豆粒,可作預警指標,卻不是「比例越高,就一定產生越多BaP」的因果證明;也不能推成某國所有黃豆都不安全。
核對位置:PDF第10–12頁,黃豆來源、熱損粒定義及不同船期;限該報告資料的推論
尚未證實的原因
未發現設備設計直接造成BaP生成的證據,不代表製程管理沒有問題。報告同時指出參數偏離管制界限,卻未見即時矯正。
核對位置:PDF第3頁摘要
公告日期 2026-07-21 · 共30批
中聯2026年4月至6月生產的大豆沙拉油
可重新上架
檢驗與上下游流向核對完成,公告允許相關油品及產品依規定重新上架。
已確認不合格
不得重新上架,並要求地方衛生局監督啟動銷毀程序。
外銷,無留樣檢體
同樣不得恢復上架,但原因是無檢體,不是這一批已驗出超標。
合格但尚未出貨
仍由衛生機關留置管制,未流入市面,不在本次重新上架範圍。
這是7月21日公告時的批次處置,不是今天各品牌的安全名單。數字單位是「批」,不是產品項數、檢體件數或下游業者家數。
刑事程序 · 裁判日期 2026-07-17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· 115年度聲羈更一字第19號
依法院新聞稿,當日裁定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;可於10日內抗告。
新聞稿所述被告余○沖一人的羈押更裁程序
只核對官方新聞稿原檔,未取得裁定全文或該裁定後續抗告結果。這是7月歷史節點,不能當2026年10月仍羈押。
檢方起訴 · 公布日期 2026-08-18
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· 新聞稿編號:1150818-112(非案號)
地檢署公告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;求刑、沒收及追徵均是向法院提出的請求。
中聯、福壽、福懋、泰山4家公司及15名自然人;個別罪嫌與求刑依新聞稿所述
已核對5頁官方起訴新聞稿,不是完整起訴書。該稿未列偵查/審判案號,新聞稿編號不冒充案號;未證明法院已採納指控或請求。
羈押評估是否需要保全程序;起訴是檢方提出指控。兩者都不是最終罪責判決,10月交保報導仍需原始裁定核對。
7/27調查報告回溯記載;這不是主管機關已接報的日期。
調查報告記載第三方複驗確認異常。
市府公告寫南僑當天通知福壽;調查報告另寫中聯當天接獲通知,不能自動視為同一份通知。
這個日期與後來調查報告的中聯6/10接獲通知並列,差異待核對。
兩份官方資料均記載6/30通報;通知上游與通報政府不同。
依調查報告背景說明,並啟動流向追查、回收與下架。
是市府當日的行政處置,不是法院有罪判決。
官方新聞稿記載當日羈押2月等措施;不是罪責判決,也不代表今天仍羈押。
30批清查範圍與本輪224件上下游檢體,是不同單位;不可相加。
依據:中聯油脂逐批檢驗結果公告
其他批次依不合格、無檢體、未出貨而分別管制;不代表全部解禁。
當日公告公布調查結果並附簡報;與7/29的完整報告已公開公告分開。
依據:食藥署7月27日公布中聯第三方調查結果、食藥署公開油脂事件調查報告及擴大抽驗結果、中聯大豆油苯(a)駢芘超標事件調查報告
7/27已公布調查結果;7/29公告確認完整報告已公開。報告封面為7/27,不推定全文首次上傳時間。
依據:食藥署7月27日公布中聯第三方調查結果、食藥署公開油脂事件調查報告及擴大抽驗結果、中聯大豆油苯(a)駢芘超標事件調查報告
已取得5頁官方新聞稿原檔;完整起訴書及案號仍待查,起訴不等於有罪。
程序措施不是罪責判決;原始裁定及後續救濟待查。
7月20日公告以4至6月生產的30批為清查範圍,其中5批先前已確認不合格,沒有再重複抽驗,1批外銷無檢體,其餘24批納入本輪檢驗。
對已出貨油品,公告另列上游原油53件、終端產品171件,共224件檢體。上游4件、終端5件不合格,皆指向兩個原油批號313-1150408與315-1150413。這些「件」不能當成不同批次,也不能加到30批裡。
本頁還沒有完整逐批產品及業者清單,因此不把這些數字轉成全市場不合格率。
依據:中聯油脂逐批檢驗結果公告
這裡把資料所指的接收對象分開:公司之間的通知,和主管機關收到通報,是兩個不同的行為。
兩份官方文件都把向主管機關通報的日期記為6/30;但中聯何時接獲下游通知,文件說法不完全相同,仍需原始通知及收件紀錄才能釐清。
依據:台中市中聯等業者延遲通報裁罰說明、中聯大豆油苯(a)駢芘超標事件調查報告
7/7市府資料說明行政調查及裁罰。7/17法院新聞稿談一名被告的羈押更裁,8/18地檢署新聞稿談起訴。三份文件處理不同程序。
本輪取得的是官方新聞稿原檔,仍不是裁定全文或完整起訴書。10/8的交保進展目前仍以中央社報導標示,不拿7月程序狀態代替目前狀態。
依據:中聯大豆油苯(a)駢芘超標事件調查報告、台中市中聯等業者延遲通報裁罰說明、臺中地檢署中聯案起訴新聞稿原檔、臺中地院115聲羈更一19號羈押程序新聞稿原檔、中聯油脂案:4人交保程序報導
8/18起訴新聞稿指控相關人員5月間已知悉半成品檢驗異常。這是檢方對較早內部知情的指控,和6月接獲下游通知不是完全相同的行為。
原文只有月份,因此沒有在逐日時間軸上補成5月1日或其他某一天。它也不能推成主管機關5月已接獲通報。
同份新聞稿另列求刑、沒收及追徵請求。這些都保留「檢方請求」的身分,不寫成法院已判決或已沒收。
除了背景時序,本頁已核對報告中原料來源、船批、溯源、採樣與摘要所列製程問題。報告封面日期為7/27,當日食藥署也公布調查結果;7/29公告另確認完整報告已公開,不推定全文首次上傳時間。
這些內容說明調查如何找原因,以及有哪些管理缺口。完整批次流向、回收與消費者影響仍需其他原件;歷史下架資訊不能直接當作今天架上產品的狀態。
依據:食藥署7月27日公布中聯第三方調查結果、食藥署公開油脂事件調查報告及擴大抽驗結果、中聯大豆油苯(a)駢芘超標事件調查報告
最後查核:2026-10-22。來源連結位於各節點及段落;本頁不概括其他尚未核對的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