食安觀察事件與證據

整理:食安觀察 · 內容更新:2026-10-22

歷史事件 · 來源與範圍見各節點

2013大統混充油事件:查緝、下架與不同案件怎麼分?

事件從油品成分與標示疑點擴大追查。大統公司及負責人的刑事案,和使用大統原料的其他業者案件,必須各自看證據與案號,不能共用一個結果。

本頁限於已核對文件的歷史節點。以下呈現已讀來源的節點與範圍;完整事件資料、其他訴訟及現行制度仍待查核。

18.5億元、3,800萬元,為什麼不能直接相加?

這裡比較的是不同程序的金額與狀態,不是消費者已收到的賠償,也不推算今日累計已繳金額。

都提到大統原料,判決卻在回答不同問題

刑事程序 · 裁判日期 2014-07-24

大統公司與高振利的刑事案

智慧財產法院 · 10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3號

高振利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;大統公司應執行罰金3,800萬元。原稿明列本案刑事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。

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及高振利;本卡只列這兩者的刑事結果

不將結果套給下游業者。原稿另列兩件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可上訴,本頁不宣稱其後續確定或已獲賠;完整裁判、其他被告與非常救濟仍待核對。

依據:大統長基等4人103刑智上易13判決新聞稿原始DOC、大統二審判決與食安基金後續說明

刑事程序 · 裁判日期 2019-06-28

頂新使用大統原料的分支案

智慧財產法院 · 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8號

撤銷一審並改判無罪;新聞稿說明二審不得上訴第三審而確定

頂新公司、陳聰筆、曾啟明、蔡俊勇;使用大統原料的分支案

不能套到2014越南原料油案,也不是大統負責人案件本身的結果。

依據:智慧財產法院106刑智上易48新聞稿

左側(手機上方)是大統公司與高振利的刑事結果,另一側是頂新使用大統原料的分支案。當事人、行為與證據範圍不同,不是同一判決前後矛盾,也不能套用到2014越南原料油案。

依據:大統長基等4人103刑智上易13判決新聞稿原始DOC、大統二審判決與食安基金後續說明、智慧財產法院106刑智上易48新聞稿

已核對的事件時間軸

公布、稽查、生效與判決是不同節點。這張圖不是事件最初揭露到所有案件結束的完整紀錄;節點間距不代表經過時間長短。

  1. 搜索與封存

    檢警及衛生機關搜索工廠

    次日公告回顧10月16日的搜索、扣押物證與下架封存。這是已核對的查緝節點,不宣稱是最早檢舉日或違法起始日。

    依據:大統橄欖油查緝及標示說明

  2. 官方公告

    說明成分與標示疑點

    當時公告以疑似混雜油脂、違法添加及品名標示說明查緝情形。應保留當時的調查語氣,不能提前套用後來判決。

    依據:大統橄欖油查緝及標示說明

  3. 訴願決定(公告回顧)

    原18.5億元行政罰鍰撤銷

    日期依7/10官方說明回顧;理由是當時刑事優先,不是改判混充行為合法。

    依據:大統公司訴願案由本部訴願委員依刑事優先原則作成決定之說明

  4. 訴願說明公告

    衛福部說明撤銷理由

    公告日與7/8訴願決定日分開;目前取得的是官方說明,不是決定書全文。

    依據:大統公司訴願案由本部訴願委員依刑事優先原則作成決定之說明

  5. 大統刑事判決

    大統公司與高振利等人二審

    103刑智上易13的法院新聞稿列刑事結果並明示不得上訴第三審;同稿另列的附帶民事判決則仍可上訴。

    依據:大統長基等4人103刑智上易13判決新聞稿原始DOC、大統二審判決與食安基金後續說明

  6. 後續研議要求

    確認刑事判決是否涵蓋全部事實

    食藥署請彰化縣了解判決範圍,不把這項要求寫成已重新裁罰。

    依據:食藥署請彰化縣了解大統案判決內容並續為處辦

  7. 另一刑事分支

    頂新使用大統原料案改判無罪

    106刑智上易48的新聞稿說明,檢方無法證明所列被告的主觀故意。這不是撤銷大統103刑智上易13的判決。

    依據:智慧財產法院106刑智上易48新聞稿

事件是怎麼被查到的?

2013年10月17日公告回顧前一日的搜索,列出100%特級橄欖油疑似混雜其他油脂及添加物的調查內容。本頁先保留這個可查證節點;最早檢舉、先前抽驗與完整揭露過程還需要原始紀錄。

依據:大統橄欖油查緝及標示說明

混合油脂,和混充標示有什麼差別?

當時官方說明同時談到100%品名宣稱與調合油的標示方式。重點不能簡化成「混合就是違法」:應核對實際成分、使用的添加物,以及標示是否相符。這裡是歷史公告的解讀,現行規範仍須另查。

依據:大統橄欖油查緝及標示說明

為什麼下游案件可能有不同結果?

大統案與頂新分支案談的是不同當事人及行為。2019年法院新聞稿的無罪理由涉及檢方能否證明被告主觀故意;它不等於否定所有原料問題,也不等於撤銷大統案。看新聞時,除了結果,還要看這份判決究竟在處理誰。

依據:大統長基等4人103刑智上易13判決新聞稿原始DOC、大統二審判決與食安基金後續說明、智慧財產法院106刑智上易48新聞稿

為什麼18.5億元罰鍰被撤銷?

2014年7月官方說明,撤銷原因是當時刑事與行政處罰的適用關係,並非認定油品混充合法。同年11月,食藥署另請地方確認刑事判決是否涵蓋全部違法事實;這份公告沒有交代是否已另作處分。

因此,不能把原罰鍰加上刑事罰金,稱作已繳總額;也不能從撤銷罰鍰推論所有責任都消失。完整決定書、後續處分及執行情形仍需另核對。

依據:大統公司訴願案由本部訴願委員依刑事優先原則作成決定之說明、食藥署請彰化縣了解大統案判決內容並續為處辦、大統長基等4人103刑智上易13判決新聞稿原始DOC、大統二審判決與食安基金後續說明

刑事確定,不代表民事賠償也已結束

2014年法院原稿把刑事與兩件附帶民事程序分開說明。本頁不把刑事罰金當成消費者賠償,也不列出尚未核對後續審級的民事金額,避免把當時判決寫成今日已支付的結果。

依據:大統長基等4人103刑智上易13判決新聞稿原始DOC、大統二審判決與食安基金後續說明

產品下架,不等於能估算每個人的健康影響

官方公告記錄當時下架封存,但本頁尚未核對完整產品批次、暴露量與健康研究。這些資料不能用來診斷個人疾病,也不能把歷史品牌紀錄當作今天所有商品的安全結論。

依據:大統橄欖油查緝及標示說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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還需要補足什麼?

最後查核:2026-10-20。來源連結位於各節點及段落;本頁不概括其他尚未核對的程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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