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驗紀錄
哪些受檢樣本檢出?
只描述抽查的檢體,不能推算全台市場。
整理:食安觀察 · 內容更新:2026-10-22
歷史事件 · 來源與範圍見各節點
2013年抽查發現部分相關製品涉及未核准的化製澱粉原料,後續有回收與刑事審判。這頁把檢體結果、不同被告的裁判及多年後的舊聞澄清分開整理;歷史檢出不能當成今天的產品狀況。
本頁限於已核對文件的歷史節點。以下呈現已讀來源的節點與範圍;完整事件資料、其他訴訟及現行制度仍待查核。
25件受檢 · 0件檢出 · 25件未檢出
49件受檢 · 5件檢出 · 44件未檢出
深色:檢出淺色:未檢出
2013年5月13日公告的抽查結果,不是全台食品的隨機抽樣。每列以該組件數為分母,色塊只呈現檢出與未檢出;不能解讀為個人健康風險,也不能推論今日市場比例。
文件的對象與範圍不同,不能只看標題就合併結論。
哪些受檢樣本檢出?
只描述抽查的檢體,不能推算全台市場。
當時要求封存、回收或停產什麼?
回收措施不是刑事定罪結果。
檢察官對哪些案件提起公訴?
起訴指控尚需與法院判決區分。
依據:化製澱粉案件起訴新聞稿
哪些被告部分需要重審,為什麼?
自然人與公司部分分開;發回不是更審後最終刑度。
法院如何分別量刑、附緩刑條件與沒收?
匿名代號不猜姓名,裁判日也不等於每個人確定的日期。
徐東銘的這次上訴如何處理?
只處理這位上訴人的範圍;不能代替其他被告或後續再審結果。
這份聲請是否受理、程序怎麼走?
不受理不是重判刑度,也不是整件食安事件的結論。
公布、稽查、生效與判決是不同節點。這張圖不是事件最初揭露到所有案件結束的完整紀錄;節點間距不代表經過時間長短。
74件檢體分成澱粉類與相關製品;5件檢出都在後一組。這是本頁已核對的公告節點,不代表最早發現日。
同份公告記載,檢出產品與原料已由地方衛生局要求封存、回收及停止製造。這些措施與法院判決是不同程序。
2月10日的檢方新聞稿記載,2月7日偵結並起訴9人及兩家公司。這是該新聞稿的案件範圍;起訴不等於法院判決有罪。
依據:化製澱粉案件起訴新聞稿
新聞稿日期和文內偵結日期不同,分開記錄。文中指控、數量與獲利估計,不能直接當作法院最終認定。
依據:化製澱粉案件起訴新聞稿
最高法院公布106年度台上字第2783號案件說明。自然人被告與公司部分結果不同;這裡記錄發稿日,不把它當作判決日期或全案終點。
食藥署指出影片來自2013年5月,並回顧當年產品處置。這份澄清反映2018年的說明,不是2026年的市場查驗結果。
依據:毒澱粉舊訊息澄清
107上更一8主文列出不同被告的刑度、緩刑條件與犯罪所得沒收。這是更審裁判日,尚不能當作每位被告的確定日期。
最高法院109台上3216處理徐東銘個人上訴,所引更審應執行刑為2年2月。這不是其他被告共同結果,也不等於公司沒收部分重新審判。
司法院公布第1527次會議決議。這個節點是聲請解釋程序,並非整起事件所有刑事、行政及民事案件的共同終點。
刑事程序 · 公布日期 2018-01-10
所列9名自然人被告部分撤銷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;不是更審後的最終刑度
新聞稿主文所列王國祥等9名自然人被告之撤銷發回部分;不把公司部分合併為同一結果
僅讀取本號最高法院新聞稿,未取得106台上2783完整判決。本頁另核對徐東銘的2020年上訴判決;其餘被告更審及上訴仍待逐人核對。1月10日為發稿日期;公司部分的駁回理由另列,不據此認定全案均已確定。
刑事程序 · 裁判日期 2020-02-27
原判決撤銷,分別量刑;部分自然人附緩刑及條件,另有犯罪所得沒收。後續確定情形需逐人核對
本份更審判決所列自然人之罪刑及第三人沒收;主文依原件匿名代號閱讀,不依姓名順序推定對應
已核對基本資料、主文及末尾日期與上訴說明,未完成全部理由與附件審查。原件載有20日上訴說明,不能僅依判決存在或經過多年就認定全部當事人均已確定。徐東銘後續上訴另列;其他被告、第三人沒收與執行仍待核。
刑事程序 · 裁判日期 2020-08-06
上訴因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;所引更審兩罪分處1年10月、10月,定應執行刑2年2月
僅徐東銘個人針對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更審判決之第三審上訴
確定範圍限徐東銘本次上訴;不是全案所有被告共同結果。本頁已另核對更審主文;所引刑度來自更審判決,非最高法院重新量刑;2年2月不等於把兩罪刑期直接相加,也不代表另案定刑、實際執行或後續再審結果。判決明示上訴效力不及茂利公司第三人沒收部分。
聲請解釋程序 · 公布日期 2021-12-17
聲請解釋不受理;不是重新判決食品案件是否有罪
徐東銘之聲請解釋案件;僅摘要不受理決議的程序說明
公布日期不是原刑事判決日期。決議說明上訴因未提出適法理由而不合法駁回,並以臺南高分院107上更一8為確定終局判決;未據此填寫刑度、全部被告結果或行政與民事責任。
兩組抽查對象不同。25件澱粉類未檢出,不表示所有澱粉都沒問題;49件相關製品中的5件檢出,也不表示全台同類食品有同樣比例。圖表保留各組件數,避免只留下容易誤解的百分比。
當時公告指向未核准的順丁烯二酸酐化製澱粉,並說明不是直接把順丁烯二酸(酐)加到成品。這個差別關係到如何追查原料;本頁不把所有化製澱粉一概說成非法。
2018年最高法院新聞稿說明,所列9名自然人被告部分要由臺南高分院再審。原審如何理解當時法律的健康危害要件,以及如何處理多次製造、販售行為,都是發回理由。這不表示當時已經決定更審後每人的刑度。
公司部分另有程序問題:三進公司涉及原審漏判、應作補充判決;茂利公司則涉及不得上訴第三審。雖然主文都出現上訴駁回,也不能把兩家公司寫成同一種無罪結果。2021年不受理決議只處理徐東銘的聲請,不足以補齊所有被告的後續結果。
依據: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83號化製澱粉案新聞稿、第1527次會議決議:110年度憲二字第478號
這份更審主文列出不同被告的刑度,部分附緩刑及支付公庫等條件。看到緩刑,不能改寫成無罪;看到犯罪所得沒收,也不能和緩刑所附付款條件合併成一筆「罰款」。要看清楚法院決定的是哪一件事。
主文使用匿名代號,本頁不根據頁首姓名排列去猜每人的刑度。判決末尾也保留上訴說明,所以更審日期與最終確定日期不能混用。徐東銘的後續結果另有最高法院原件可核對;其他人的後續程序仍待逐一確認。
依據: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刑事更審判決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16號刑事判決:徐東銘上訴
已取得的2020年8月6日最高法院判決,處理徐東銘對更審判決的個人上訴。法院從程序上駁回,並記載更審兩罪分處1年10月與10月、定應執行刑2年2月。應執行刑是裁判另行決定的結果,不能自己把兩個刑期相加,也不能用它猜實際服刑時間。
判決另外說明,這次上訴效力不及茂利公司的第三人沒收部分。個人罪刑、公司沒收,以及其他被告的案件仍要分開看;本頁也未完成後續再審與執行資料查核。
依據: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16號刑事判決:徐東銘上訴
2018年的澄清讓這起事件多了一個值得注意的面向:歷史報導可能在多年後重新流傳。查詢時應分辨影片原始日期、澄清發布日期與最新查驗日期,不能把轉傳時間當成又一次查獲。
依據:毒澱粉舊訊息澄清
檢方新聞稿發布於2014年2月10日,首段寫2月7日偵結;2021年的聲請解釋決議則在轉述聲請人主張時出現2月6日起訴。不同段落的發言者與日期依據不能混用。本頁時間軸沿用檢方原稿的偵結日期,保留差異,不把聲請人的說法改寫成法院查明的事實。
依據:化製澱粉案件起訴新聞稿、第1527次會議決議:110年度憲二字第478號
最後查核:2026-10-20。來源連結位於各節點及段落;本頁不概括其他尚未核對的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