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體檢驗
- 檢驗對象
- 報告彙整的35名個案
- 報告中的結果
- 33名人體檢出邦克列酸;6名死亡
- 能說明什麼
- 支持理解這起中毒事件的原因與影響。
- 不能推論什麼
- 不能據此推算所有用餐者或一般外食者的風險。
整理:食安觀察 · 內容更新:2026-10-22
歷史事件 · 來源與範圍見各節點
同一事件裡,不同文件在回答不同問題:人體檢驗協助判斷中毒原因,事後採樣有時間限制,刑事指控和民事契約責任也要各自閱讀。
本頁限於已核對文件的歷史節點。以下呈現已讀來源的節點與範圍;完整事件資料、其他訴訟及現行制度仍待查核。
數字來自監察報告已讀頁面的歷史彙整;不是兩組可直接相除的分子與分母,也不是即時統計。
調查、訴訟與各種款項的對象和範圍不同。請分別看每張卡的來源及限制,不把它們加成賠償總額。
檢視採樣時點與政府處理
報告指出事後食材已與案發當下不同;這是調查限制,不能用未檢出排除整起中毒。
A13店五人起訴,另列不起訴範圍
2025/1/21北檢新聞稿是檢方主張,不是法院已認定有罪;最新審判另待核對。
大食代與寶林的違約金及帳款爭議
主文給付18萬1,726元及利息;不是消費者團體求償,也未核實後續是否確定或已付款。
市府表示6件裁罰已移送執行
2026/9/14機關說明;移送不是已繳清,原處分、救濟與實收金額仍待核對。
墊款追回與個別和解,是不同款項
市府分別說明墊款匯回、家屬調解與和解;不相加成全體賠償,也不代替協議或付款憑證。
消基會表列另一件團訟程序
113年度消字第64號,和契約民事案不同。表列調解庭不等於調解成立;仍缺法院原件。
公布、稽查、生效與判決是不同節點。這張圖不是事件最初揭露到所有案件結束的完整紀錄;節點間距不代表經過時間長短。
4/11公告回顧3/26攜回35件食材;採樣日與後來公告日分開。
依據:寶林調查採樣及跨機關分工
這份公告說明機關行動;不以機關自我澄清代替獨立調查結論。
依據:寶林調查採樣及跨機關分工
程序表記載;未取得起訴狀或法院卷證,不把提訟寫成勝訴。
同份新聞稿另列饒河店部分與另名被告不起訴,不把結果套給全部分店或所有人。
依2026/9/14公告回顧;不是全體受害者賠償或罰鍰實收。
臺北地院113年度北簡字第5597號;本頁未取得後續確定證據。
消基會表列程序,不據此認定調解成立、賠償完成或案件終結。
保留機關說明的範圍,不把其自稱無拖延當作本站獨立認定。
檢方起訴 · 公布日期 2025-01-21
檢方就A13店五人依所列食安法及過失致死、傷害等罪嫌提起公訴;新聞稿另列不起訴範圍。
寶林茶室A13店黎○軒等五人起訴部分;饒河店部分及陳○凡另為不起訴
這是偵結新聞稿,不是起訴書或法院判決;不將檢方指控寫成法院已認定。未核對最新審判、不起訴救濟或民事程序,附表個案不轉載。
民事程序 · 裁判日期 2025-11-20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臺北簡易庭) · 113年度北簡字第5597號
本訴判被告連帶給付181,726元及主文利息;反訴與其假執行聲請駁回。
大食代與寶林公司、陳逸凡之專櫃合作意願書違約金及帳款抵銷爭議
原判決第8頁載有送達後20日內上訴方式;未核對後續上訴、確定或實際收款。此為商業契約爭議,非消費者團體訴訟、刑事判決或全體賠償總額。
採到的樣本,未必就是當時吃下的那份食物。監察院報告指出,後續採樣已與案發時相隔數日,留存食材也不同。
因此,要同時看人體檢驗、用餐與發病經過,以及食材採樣的時間和範圍;不能只用一項事後陰性結果概括整起事件。報告中尚未釐清的病原菌來源,也不等於沒有檢出毒素。
監察院報告彙整35名個案,其中33名人體檢出邦克列酸、6名死亡;另列82件食材檢體未檢出毒素。前者是人,後者是事後採樣的食材件數,不能共用分母或計算33/82的比例。
這是已讀報告中的歷史彙整,不是即時通報數;本文不重製個案醫療附表,也不依這組數字推算一般外食風險。
2025年1月北檢新聞稿分開A13店五人起訴,以及饒河店部分、另名被告不起訴。即使出現在同一份文件,對象與行為也不同。
檢方對食材保存、交叉污染及管理責任的描述屬起訴主張。本文尚未核對最新刑事審理,不把這些描述改成法院定讞。
依據:臺北地檢署寶林茶室案偵結新聞稿(2025-01-21)
這次讀到的113年度北簡字第5597號,是大食代與寶林的商業契約爭議。法院處理違約金與應付帳款抵銷,主文判給餘額18萬1,726元及利息。
這不是全體消費者求償總額,也不是已付賠償。原判決有上訴提示,後續程序與執行情形仍待核對。
市府2026年9月公告表示,6件裁罰已移送行政執行,並另說明醫療墊款已匯回善款專戶。前者是行政執行進度,後者是墊款追回,不能合成「罰鍰已全數收齊」。
公告另談亡者家屬的調解與私下和解;消基會則以另一份程序表記錄團體訴訟。個別和解、團訟和大食代契約案的對象不同,表列調解庭也不等於所有受害者已獲賠。
這些是機關與當事方公開說明。本站尚未取得全部行政原處分、團訟法院原件、和解內容及付款憑證,不推算累計實收或賠償總額。
依據:臺北市法務局寶林案後續處置說明(2026-09-14)、消基會寶林案團體訴訟進度表
目前已補入市府後續說明與消基會程序表,但它們不代替行政原處分、法院卷證、和解協議或付款憑證。監察改善後續、最新刑事審判與各種求償仍要分開核對。
本文不估算個人暴露量或診斷疾病;也不把過往用餐紀錄、樣本陰性或特定分店處理結果,當作今天所有食品的安全判斷。
依據:寶林茶室事件調查報告(114社調1)、臺北地檢署寶林茶室案偵結新聞稿(2025-01-21)、臺北地院113年度北簡字第5597號民事簡易判決、臺北市法務局寶林案後續處置說明(2026-09-14)、消基會寶林案團體訴訟進度表
最後查核:2026-10-20。來源連結位於各節點及段落;本頁不概括其他尚未核對的程序。